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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指出,陳某在98年6月向張姓地主購買5筆土地,總計326坪,總價金1847萬餘元,7月會同地政事務所鑑界,發現其中8坪多是「既成道路」,且地下已埋有公用水管及中科的氮氣輸送管,他認為這是物之瑕疵,要求解約退回已付訂金440萬元。
張姓地主說,他也是事後才得知有既成道路,經與后里鄉公所協調,才簽署同意書讓公眾通行,可是才8坪多影響不大,如果這樣就解約對他不公平。
法官指出,因大法官釋字400號,及憲法15條為了確保個人財產之自由使用,既成道路是私人土地因公益而損失,各級政府應辦理徵收補償,如經費困難,也應訂定期限逐年辦理及補償。
法官函詢后里鄉公所,該公所表示財政拮据,還無法針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進行徵收補償計畫。法官認為由此可知,「既成道路」各級政府還是要辦理徵收來解決,不能說這是物之瑕疵。至於后里鄉公所原先誤以為該「既成道路」是公有地,而同意其他機關埋設管線,同樣不構成物之瑕疵,買到這8坪「既成道路」最後還是可獲得政府徵收補償,原告要求解約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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